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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3-24 22:42:49
《办法》第二十四条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,不得有下列行为”,其中有“(四)扩大发票使用范围”的条文。“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”是否等同“扩大发票使用范围”?且听笔者解析。在营改增以前,增值税属国税机关征收管理,增值税适用的发票一般是销售类发票或劳务类等发票,这些发票归国税机关管理。营业税属地税机关征收管理,营业税适用的发票一般是服务类等发票,这些发票归地税机关管理。因此,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、提供应税劳务应开具销售类发票或劳务类等发票,销售应税服务、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应开具服务类等发票。纳税人应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领各类发票,按适用税种开具,不得混淆开具。营改增以后,纳税人销售应税服务、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也开具增值税适用的发票,营业税适用的发票被取消,增值税发票统一由国税机关管理。因此只要是增值税的经营业务,使用增值税发票开具,不论是否“超经营范围”开具,不属于“扩大发票使用范围”行为。
在实际征收管理中,如上海市、广州、陕西等地也都对此明确,方便纳税人操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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